新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常见问题解答(二)

11.新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是否不论何种理由,总的减少审核时间不得超过30%?
确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审核时间时,可因认证范围属于低风险减少审核时间,但是减少量不超过附录B所规定的审核时间的10%;认证范围如有其他减少审核时间的理由,可以适当减少审核时间,但减少审核的总时间不得超过附录B所规定审核时间的30%。
12.兼职审核员以及技术专家没有工作单位或退休的,应当如何标注工作单位?
兼职审核员以及技术专家暂无工作单位的,可依据社保缴纳单位填写,如果未缴纳社保的,填写无。兼职审核员以及技术专家退休的,填写退休单位并注明已退休。
13.第一阶段非现场实施的条件中,是否包括认证委托人已获本认证机构颁发的有效产品认证和服务认证证书?
为达到第一阶段审核的目的和要求,认证委托人已获本认证机构颁发的其他管理体系认证领域的有效认证证书的,第一阶段审核可不在认证委托人现场实施。
14.特定行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认证决定人员应满足哪些要求?
特定行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如IATF 16949汽车行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 22163铁路行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认证依据不包含《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GB/T 19001)或《Quality management system-Requirements》(ISO 9001)的,认证决定人员应为认证机构的专职认证人员,并不得为审核组成员,能力应满足关于认证机构资质审批的相关要求,认证决定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工作人员做出。
15.认证证书中认证依据标准,是否可以只写标准号和有效版本如(GB/T 19001-2016/ISO 9001:2015),不写标准名称?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规定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内容应当包括认证依据的标准,认证机构发放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应列明现行有效的标准名称及标准号。
16.认证机构在新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附录A 表A.1和表A.2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分认证业务范围,能否调整附录A 表A.2示例中行业的风险类型?(附录A)
认证机构应在表A.1和A.2的基础上,对39个认证业务范围进行特征分析与风险级别划分,确定细化的认证业务范围类别及其风险,不能仅以39大类认证业务范围划分风险。存在合理理由的,可以适当调整附录A 表A.2示例中的认证业务范围风险类型,但无论何种理由,均不能将附录A 表A.2示例中的高风险认证业务范围调整为低风险。
17.认证证书编号规则中认证机构代码格式为“内资认证机构为认证机构批准号后三/四位数字批准流水号;外资认证机构为F+认证机构批准号后三数字批准流水号,不足三位的,首位以0补位”,对内资认证机构,如认证机构批准号中批准流水号为三位数字,如何编号?
认证机构批准号流水号为1000以内的内资认证机构,编号规则中的认证机构代码为认证机构批准号后三位数字批准流水号;认证机构批准号流水号为1000(含)以后的内资认证机构,编号规则中的认证机构代码为认证机构批准号后四位数字批准流水号。
18.认证证书编号规则中认可机构代码格式为“通过认可的填写认可机构代码,未通过认可代码为‘00’”。如何获取证书编号命名规则中认可机构代码字段?(附录C)
认可机构代码为认可标志分类代码,参考认证认可业务信息统一上报平台的《管理体系及服务认证信息报告基础代码表》中“认可标志分类代码”确定。
19.未通过认可的认证业务范围可在认证证书编号中标注认可机构代码吗?(附录C)
认证机构未通过认可的认证业务范围,在认证证书编号时认可代码应为“00”。
